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党纪、政务同时立案后,审查调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法律责任的,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在理论上也应当这么做。但是很多情况下,审查调查终结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轻处分的,鉴于单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政务轻处分均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惩戒效果,实践中往往根据行为性质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只给予政务轻处分。但是,若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和撤职以上政务重处分的,则应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外,对系非监察对象的,有的监察对象不适用政务处分的,无论给予何种党纪处分,均不能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的合同制工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