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扎实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教育内容

(1)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3)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4)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两个《条例》,学习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委、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的建设的有关决议。

第三条  学习教育形式

(1)集中培训:利用党员大会、专题报告、观看录像、上党课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培训。集中培训以政治理论、党的知识、廉政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全年一般安排4次。

(2)主题讨论:确定一个主题,以基层党支部或各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主题讨论活动。主题讨论活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或围绕集团公司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全年一般安排1-2次。

(3)参观学习:组织党员干部到有关学习教育基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接受爱国主义、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全年一般安排1-2次。

(4)分组学习。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一般结合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时间安排统一进行。分组学习包括政治理论、发展形势、科学文化、业务技能、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内容,结合实际灵活安排,全年一般安排不少于4次。

(5)继续教育。支部支持和鼓励党员参加各类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6)业余自学。由党员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安排学习,经常性地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其他各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员业余自学全年一般不少于20学时。

第四条  学习教育管理

(1)党员学习教育工作由党支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党支部要对全年党员学习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结合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可对学习教育计划进行适时调整,下达阶段性学习具体安排。

(2)各类集中培训、专题讨论、参观学习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分组学习或分组活动由各党小组长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及业余自学由党员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3)加强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党支部或党小组集中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党员不得无故缺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学习培训纪律。如因工作、休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时,必须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事后通过自学等形式补课。全年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超过3次者,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党员。

(4)党支部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记录,党员要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笔记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党员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